電力市場中,市場主體的實際發(fā)用電量與合同電量一般都存在偏差。在成熟電力市場國家,這個偏差通過平衡機制(實時市場)來處理,例如“集中式”市場代表的美國PJM市場,用實時節(jié)點電價對每個時段實時出清電量與日前出清電量之間的偏差量進行結算,實現了發(fā)、用電權的實時交易。而“分散式”電力市場代表的英國市場,則在雙邊交易關閉后,開啟由平衡單元進行上下調報價的平衡機制,對提供平衡服務的市場主體按照其報價結算,對造成不平衡的市場主體采用平衡服務的邊際價格結算。
在我國非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qū),電力交易以中長期市場形式出現,交易標的物是年度或月度電量,合同雙方沒有把交易電量分解成曲線,而由調度機構根據電網約束、負荷變化、合同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曲線分解。針對交易周期內的合同執(zhí)行偏差,各地的處理機制包括月前預掛牌上下調、滾動調整等機制。其中,月前預掛牌上下調、月清月結的偏差處理機制更接近于實時市場平衡機制,但因月末結算時,偏差考核費用往往無法覆蓋全部平衡費用(上下調費用),二者之間的差額(即不平衡費用),廣義上講與目前部分電力現貨試點省份出現的不平衡資金性質是相同的。為實現月清月結,這筆不平衡費用需在市場主體之間分攤,若不平衡費用過大,會造成一定的市場運行風險,給參與分攤的市場主體造成壓力。
受益方不確定導致分攤
因為不可大量存儲、需要實時平衡,電力市場交易必然需要一個集中組織者。在集中組織、出清的市場中,只要組織者從消費端收取的費用與支付給生產端的費用不相等,就會出現市場盈余。市場盈余可能是正數,也可能是負數,電力中長期市場需要市場主體分攤的不平衡費用實質上是數值為負的市場盈余。
不平衡費用之所以需要市場主體分攤,原因在于無法精確找到因造成不平衡而享受了平衡服務,進而需要承擔不平衡責任的“受益方”,或者其不具備承擔不平衡責任的能力或條件。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沒有現貨市場(缺少實時平衡機制)的情況下,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無法精確、清晰地界定市場主體平衡責任。電力中長期交易均是電量交易,采用月清月結或滾動平衡完成市場交易合同,無法在盡量小的時間間隔內明確市場主體平衡責任。二是,由于民生政策約束,造成不平衡的某些市場主體不具備承擔平衡責任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基于扶持一般工商業(yè)用戶或大工業(yè)用戶、保持居民電價基本穩(wěn)定等考慮,用戶側尚不具備承擔平衡責任的現實條件。三是,由于技術經濟約束,部分發(fā)電側市場主體未進入不平衡資金分攤范圍,例如部分省份非統調小水電和跨省跨區(qū)外來電。
市場主體產權權益受損
從資源配置角度講,電力中長期交易不平衡費用這種較粗放的“攤派”方式涉及到市場主體產權的清晰界定問題。產權是基于財產的使用、收益、轉讓等的權利,產權的清晰界定催生了生產與交換,進而促進了社會分工。
2016年,中央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強調“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實現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基礎”。筆者認為,電改要實現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努力降低電力成本,理順價格形成機制”等目標,換個角度講,是要實現對參與電力市場主體產權的清晰界定,即要明晰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權利與責任邊界。因此,當前電力中長期交易不平衡費用的分攤方式,實質上造成參與不平衡費用分攤的市場主體的收益權不明晰、轉讓權不充分。
收益權方面,首先,如上所述,各種約束導致部分造成電力不平衡的發(fā)電側、用戶側市場主體無法參與不平衡資金分攤,導致其他發(fā)電主體承擔了部分本不應由自身承擔的不平衡資金。其次,由于沒有實時市場(平衡機制),無法實時理清平衡責任(如5分鐘時間間隔內究竟是誰造成了不平衡,是誰提供了平衡服務),月末結算時實質上造成了不同成本機組之間的交叉補貼。以上兩種情況都對相關市場主體的收益權造成了影響。
轉讓權方面,科斯定理表明,在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很低或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的分配方式不會影響市場效率。美國PJM實時市場可以理解為一個不受約束的發(fā)電權交易,在不考慮網絡約束的情況下,無法完成日前合同的發(fā)電機組會按照其所在節(jié)點的實時電價從其他發(fā)電商那里購買電力,履行合同的財務義務,這種發(fā)電權交易的結果往往是低成本高效率機組代替高成本低效率機組發(fā)電。在沒有電力現貨市場的情況下,或者基于控制市場力的考慮,電力中長期交易發(fā)電側市場主體無法實現(或不具備實現條件)發(fā)電權的自由轉讓。
另外,月度平衡方式實質上造成不同性能、不同成本機組之間的“平均化”,不同機組在電力系統中未形成“合理分工”,進而造成社會總體福利的降低。在成熟電力市場中,低成本機組因報價低會優(yōu)先成交,而高峰負荷電力短缺時,高成本機組決定邊際價格,可在持續(xù)時間較短的尖峰時段收回成本,這樣的“分工”總體上可以降低總體購電成本、減少污染物排放。
厘清權責逐步解決問題
誠然,上述不平衡費用的分攤方式,由于分攤主體多為國有企業(yè),而國有企業(yè)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所以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國家宏觀調控下國有企業(yè)向終端用戶讓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具體體現。從長遠來看,要沿著合理界定市場主體產權邊界,理清電力市場平衡責任的大方向來逐步解決現存問題。
短期,在電力中長期交易中,努力克服各種經濟技術約束,盡快推動尚未進入不平衡成本分攤框架的發(fā)電側市場主體加入分攤范疇,如某些地區(qū)調度權限分散在各市、縣調度機構的小水電。因接入系統成本、市場主體參與市場能力等原因,尚未加入成本分攤的,要盡快推進其參與分攤;跨省跨區(qū)送電要盡快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參與受端省份電力平衡成本分攤。通過這些措施,保障省內相關市場主體的收益權。
中遠期看,一方面要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電力現貨市場通過形成分區(qū)分時段的市場價格,可以實時明確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平衡的權利和責任,同時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發(fā)電權、用電權的自由轉讓;另一方面,通過發(fā)展解決問題。廣大電力用戶實質上造成了電力不平衡,經濟下行壓力造成用戶側暫不具備參與不平衡費用分攤的能力和條件,但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用戶側對電價敏感性的逐步降低,要逐步推動用戶側平等參與市場不平衡資金分攤。要逐步分解到解決售電側交叉補貼問題,加強市場理念培育,通過市場建設循序漸進的實踐,普及電力商品的概念,讓“不同時段的電力價值是不同的”“電和其他商品一樣價格應該是波動的”理念深入人心。
當前,我國正在不斷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同樣需要通過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機制的不斷完善,進一步厘清并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的產權保護力度,以此降低電力系統運行成本、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最終實現“9號文”確立的電改目標。
(作者供職于國家能源局湖南監(jiān)管辦公室,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與供職單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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